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产品中心 > 输送机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陕B环责改字〔2020〕42号)

时间: 2024-04-10 01:13:52 |   作者: 输送机

  你单位2020年11月5日生产时未开启精炼炉尾气处理布袋除尘器配套反吹设施,布袋除尘器及烟道多处破损,有烟尘逸散,除尘器异常发挥处理作用。

  2.2020年11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5.陕西大秦铝业有限责任公司《脉冲除尘器维护操作规程》,证明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状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加强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确保正常使用。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2020年11月5日生产时未开启精炼炉尾气处理布袋除尘器配套反吹设施,布袋除尘器及烟道多处破损,有烟尘逸散,除尘器异常发挥处理作用。

  2.2020年11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5.陕西大秦铝业有限责任公司《脉冲除尘器维护操作规程》,证明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状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加强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确保正常使用。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