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芗城区公布多起!

时间: 2024-04-13 06:21:31 |   作者: 输送机

  2023年4月12日,芗城区应急局(以下简称“区应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漳州市芗城某某印刷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和喷涂场所安全生产情况做检查,发现该公司印刷车间未按国家标准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缺1套)。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给予人民币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6日,芗城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漳州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和喷涂场所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该公司喷粉区脉冲除尘器未按规定设置泄爆、抑爆、抗爆、隔爆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2.该公司正在进行压力焊作业的焊工(童某某)未按规定持有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

  该公司喷粉区脉冲除尘器未按规定设置泄爆、抑爆、抗爆、隔爆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4日,芗城区应急局接到省应急管理厅转来的网络举报件,信件中称漳州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车间内有多名无证焊接(电焊工)人员从事焊接作业,区应急局执法检查发现并确认该公司现场电焊作业员工卢某某未持有电焊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参照区应急局对同类案件的处罚,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5日上午,芗城区应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漳州市芗城区某某加油站标准化运行情况进行全方位检查,未见该加油站2023年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履行1项主要负责人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陈某某作为该加油站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该加油站2023年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履行1项主要负责人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鉴于陈某某积极配合案件调查,问题隐患及时整改到位,根据《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22年版)》裁量规则中关于从轻处罚第(二)项规定,决定给予陈某某责令限期改正,并作出人民币2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9日上午,芗城区应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漳州市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位于芗城区新浦路某某大厦店面的经营场所开展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内存放易燃液体,存在易燃、易爆危险,店面却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1处)的违法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参照区应急局对同类案件的处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0日,芗城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漳州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锅炉房有高温蒸汽,存在较大危险,但未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作出人民币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2日,芗城区应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漳州市某某包装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和喷涂场所安全生产情况开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调漆室未按国家标准(GB6514-2008)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的问题。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10日,芗城区应急局收到了漳州海关的转办函件。该函称漳州市芗城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存放了某某有限公司进口的双氧水溶液,存在较大安全隐患。7月11日上午,区应急局依法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某某某进行调查询问,李某某表示某某有限公司是他们的供货商,并承认未将危险化学品(35%双氧水)储存在专用仓库的违法事实。

  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5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9日,芗城区应急局对漳州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落实情况、电气焊专项落实情况做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安全隐患:正在进行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工人扶某某、龚某某未持有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我局对同类案件的处罚,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给予该公司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5日,芗城区应急局对漳州某某集装箱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做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现场焊接作业人员谢某某未持有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2.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未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该公司现场焊接作业人员谢某某未持有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区应急局对同类案件的处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未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这一行为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3.3条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区应急局对同类案件的处罚,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给予人民币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11日,芗城区应急局对漳州某某乐器有限公司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自查自改情况开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安全隐患: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室未按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3.3条规定安装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探测报警装置(缺1套)。

  该行为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3.3条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公司已按区应急局执法人员的要求立马停止非水性漆使用作业,参照区应急局对同类案件的处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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